法院信息

地区

法院

律师信息

律所

律师

当前条件:
清空所有条件

您当前的位置: 找法网 > 裁判文书 > 裁判文书列表

检索到符合条件到文书50000

  • 潘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林某某、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未按规定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据《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曲**与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系在失火后被告李**扩建而成,一直未取得房屋产权证,原告主张对新建房屋的权利归属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高月桂与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双方均提供了土地使用证及村土地台帐证实本案中争议土地的使用权归自己所有,因在承包后双方的部分土地承包面积被征占,同时双方均新开垦了土地,被告又称其重新打了垄。双方现实际使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上记载面积不一致,双方均对另一方种植的宽度提出异议,故应认定该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中原告请求的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应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属之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

  •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王**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 王**与长白山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认为,王**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 孙**、王**与再审被申请人钟**、白山**通运输局、白山市**经办中心因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营业性用房,以货币方式进行了补偿,不需要重新安置,自房屋征收领取补偿款开始,再审申请人的经营行为终止,在该房屋的经营权已经消灭,因征收行为造成的停产、停业而损失的对象是钟**,征收单位发放的一次性停产、停业综合损失补偿款应由受到该项实际损失的钟**享有,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屈方与再审被申请人董*、原审被告吉林森工**责任公司、吉林大**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经本院审查认为,经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u0026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26gt;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 刘**与长白朝鲜**检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长白朝鲜**检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长白朝鲜**检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文书类型